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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在的位置:首頁 >> 詳細信息3月26日,經江西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首部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管理專項法規——《江西省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出臺,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西針對自動監測數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污染源自動監測責任界定不清晰、設備運維不規范、數據質量不高、數據弄虛作假屢禁不止、監管執法依據不足等問題,率先啟動全國首部自動監測數據管理專項立法,充分發揮小切口立法“小快靈”優勢,高效快速解決自動監測數據管理問題。
《條例》明確排污單位是污染源自動監測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自動監測設備,并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自動監控平臺聯網,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和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條例》通過細化明晰各方責任,加強生態環境相關部門的聯合監管,實現了自動監測數據從產生、采集、存儲、傳輸、處理等全過程管理,使其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
《條例》指出經標記的自動監測數據,可以作為排污許可、污水及生活垃圾處理費核算、環境統計、環境保護稅費征收等生態環境監督管理的依據和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確立了自動監測數據作為現場監管和執法的證據效力。
“我們細化了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的五種情形和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13種行為,解決一線執法難點問題;規定了排污單位標記非正常工況下的豁免條款,考慮了排污單位的現實困難和工作實際。”江西省生態環境應急調查中心副主任夏黎莉告訴記者。
《條例》對運行維護機構、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備行為采取“零容忍”態度,明確最高50萬元罰款、5年從業禁入、依法吊銷資質證書等嚴厲處罰,嚴懲指使第三方機構造假行為,并實行單位和個人的“雙罰制”。
在嚴格遵守上位法的前提下,江西首次以地方性法規形式,將運行維護機構、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納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管范圍,尤其是對運行維護機構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未保證設備正常運行且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行為設置了處罰,以保護生態環境為切入點,從制度設計上突破了運行維護機構和排污單位的民事法律關系,將運行維護行為納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行政監管范圍,真正做到了用法治思維破解現實難題。
“我們立足省情,以‘全生命周期管理、全鏈條責任壓實、全要素數據賦能’為核心,構建起具有江西特色的現代化污染源監管體系,為打造美麗中國‘江西樣板’提供堅實法治保障。”江西省生態環境應急調查中心主任周少華表示。
來源:中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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